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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徽商会章程
广西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广西安徽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安徽企事业单位或安徽籍人士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广西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中国梦”的远大理想,本着和谐、诚信、发展、共赢的理念,加强在桂徽商的合作与交流、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桂徽商合法权益,促进桂、皖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成为桂、皖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吸引徽商企业在广西投资发展;

(二)当好桂、皖两地工商界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三)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扶助社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积极组织展销会、交流会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七)办理好会办事业、日常事务;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安徽籍工商企业、经济组织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从事经济发展,热心商会工作的在桂徽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商会工作,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维护本商会的良好形象;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商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商会会费标准;

(六) 讨论决定本商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度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10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会长值班制度,由副会长组成,以月为单位轮流值班,处理当月会务。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例会,总结当月工作,提出下月工作计划,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思想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财务开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本商会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商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本商会对内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设顾问委员会。聘请在区、市机关任过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教育、科技界教授、专家,担任商会的顾问,为商会工作提供咨询和助力。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关心和了解商会工作的发展情况;

(二)对商会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予以咨询和协助;

(三)应邀参加商会的重大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年收取标准,视商会的发展及会员的实际情况,每年可作调整,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或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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